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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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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3:07: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无锡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无锡市摄影家协会,简称无锡市摄协。

第二条    本会是我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自愿参加并组成的摄影专业性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带领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开展摄影精品创作、人才培养、惠民服务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推动无锡摄影事业的繁荣发展,谱写“中国梦”的无锡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是无锡市文联和江苏省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无锡市文联是本会的主管部门,本会接受无锡市文联的领导和无锡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江苏省无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养德艺双馨的摄影队伍;(二)积极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收集素材,繁荣创作,出新作,推新人;

(三)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摄影活动,举办摄影展览、比赛,召开作品研讨会,提高我市摄影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在艺术多元化的时代,为无锡当代摄影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开展摄影理论研究:挖掘、整理、研究传统艺术文化遗产,以传承、兼融、创新的思维,展开摄影理论和实践上的研讨;

(五)组织摄影作品进入文化市场,搞好摄影服务、咨询、培训。充分利用本会人才优势、专业优势,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活动,为协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活动资金,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六)关心会员的成长,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向省摄协、中国摄协推荐会员;

(七)坚持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著作权、出版权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的本市摄影工作者,赞成和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人摄影作品或理论著作,经过展览、发表或出版,公认有较高思想水平和艺术、学术水平者;

(二)本人摄影作品曾参加本协会或市以上摄协举办的摄影展览、比赛入选三次以上者;

(三)本人长期从事摄影教育、摄影组织工作、摄影理论研究、摄影编辑,有一定成绩者;

(四)摄影教育、专业摄影人员较为集中的单位可以采用团体入会方式加入本会,区、乡、企业单位组织的摄影团体活动积极并有成绩,可申请团体入会,并可推荐一位组织者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应附作品发表、出版、展览比赛入选获奖的复印件)、10英寸摄影代表作4幅或有关证明材料,2英寸个人标准像2张;

(二)取得两位会员的书面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驻会干部发给会员证;

(五)居住本市或在本市工作的中国摄协、省摄协会员,均可在履行登记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展览,优秀作品并可获得本会推荐;

(七)符合条件者可由本会逐级向省摄影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推荐入会;

(八)会员的创作、学术成果等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一届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在届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和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章程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款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凡热心摄影事业的发展及协会工作的人士和曾为我市摄影事业发展及协会工作作出贡献的摄影界人士,经理事会提名并讨论通过,可聘任为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包括理事)的任职年龄按市文联相关文件执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任职期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家补助;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四)社会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进行债务的清算和善后事宜的处理,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828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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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苑泰斗

江南蜀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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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15 20:44: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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